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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霍山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来霍山投资兴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霍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霍山投资的境内外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外,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第二条 对外来投资固定资产达到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县经济开发区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6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项目,根据其投资规模和项目质量,享受不同的扶持政策。基本扶持标准为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的按6%,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的按7%,达到4000万元人民币的按8%;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再扶持0.5%,被认定为国家级的再扶持1%(国家级、省级不重复计算)。当政府扶持资金等于或大于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不含综合配套费)时,具体扶持标准适度下降。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生活服务设施等投入。
项目建成投产后,由企业申请,县招商引资领导组安排审计部门对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确认(旧设备需经有资质的单位评估),测算扶持数额,经批准后即行兑现。

  第三条 外来投资工业企业在建成投产后的三年内,在原征土地上新建、扩建项目,年新增加的固定资产投资超100万元的,新增投资部分仍享受第二条政策(已扶持部分不重复计算)。

  第四条 外来投资企业,原则上按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工业项目的最低出让地价为96元/平方米,经营性项目的最低挂牌地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符合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条件的,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符合租赁土地使用条件的,可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县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的租赁费标准为基准地价加综合配套费(60元/平方米)乘以当期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租赁费用优惠30%)。划拨土地地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条 鼓励工业企业兴建多层厂房,容积率达到挂牌条件的,建二层厂房的,每层按实际建筑面积补助5元/平方米;建三层及三层以上的,每层按实际建筑面积补助10元/平方米。

  第六条 外来投资企业享受财税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标准见附表,最高综合年限不超过6年。

  第七条外来投资企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不含采矿业、房地产业)审批、建设过程中涉及的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外的各类行政性规费,属县级收取的,一律免收;属县内收取的事业性和部分经营性服务收费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
       县经济开发区、衡山工业集中区的工业项目(含办公、集体宿舍)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非工业项目(不含房地产业)按50%征收;县内其他地方的工业招商项目可按50%征收。其程序为:企业申报,部门审核,县招商引资领导组确认,县政府审批。

  第八条 外来投资企业(不含采矿业、房地产业)投产后涉及的各类行政性规费,属县级收取的,一律按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物价局核定的最低标准的50%,由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财政收费窗口统一收取;属县内收取的事业性和部分经营性服务收费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
每年年初,由县物价局对各类行政规费统一核定,并以“企业收费明白卡”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对企业收取的所有行政事业性规费均不得超过“企业收费明白卡”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外来投资企业的人才招聘、劳动用工及职工社会保险、员工户口迁移、购物置业、子女就学等,一律按照当地企业和居民的收费标准,并优先办理。

  第十条 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资人,在工业项目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非工业项目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时,经县招商引资领导组认定,可颁发霍山县客商服务卡;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可授予“霍山荣誉市民”称号,并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连续三年在县内年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县政府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住宅用地。
县委、县政府每年开展“十强工业企业”、“十佳民营企业”“十快工业企业”评选活动,对当年纳税大户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县内投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霍山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霍政[2007]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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