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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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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县外向型经济发展,调动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内、外商来我县投资兴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以下统称引荐人)利用各种渠道积极引荐县境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并兴办成功的,县政府对引荐人实行一次性奖励(属计划内的除外)。
第三条 引荐项目成功的标准:
(一) 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二) 以批准的合同章程中中外资按期到位;
(三) 项目进展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 工业项目正式投资;
2、 基础设施项目完成首期工程;
3、 服务业项目全部建成开业;
4、 农业综合性项目投入运营。
第四条 引荐人登记:引荐项目初始,引荐人在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招商局)领取并按要求填写《霍山县招商引资引荐人登记表》,经客商确认后交招商局备案。
第五条 引荐项目成功确认:对引进成功的项目,由县招商局牵头会同县有关部门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审查,并依据《霍山县招商引资引荐人登记表》确认引荐人资格,核定奖励标准和奖励金额后,报县招商引资领导组审核,县政府批准。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 对引进的项目,按注册资本实际到位部分或固定资产投入部分的5%计奖(房地产项目除外)。
(二) 对引进无偿投资、捐款的,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5%计奖。
第七条 奖励资金来源:对引荐人的奖金由县财政或受益单位支付。
第八条 经县政府批准的引荐人,在《霍山报》或霍山电视台上公布名单和引进的项目,在15日内无异议的,即实施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00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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