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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鳗鱼产业优惠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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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县内外客商投资开发鳗鱼产业,加快全县鳗鱼产业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各类法人、经济组织、中介机构、单位、任何身份个人进入鳗鱼产业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领域。
第三条 优化投资环境。将鳗鱼产业纳入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办公室服务范围,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负现项目用地的协调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四条 税收优惠政策。农业特产税前5年免征,从第6年开征;土池养鳗每年每亩征收100元,工厂化精养每年每亩征收500元;鳗鱼产业加工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县财政所得部分前5年全额扶持,后5年减半扶持。
第五条 规费优惠政策。新建鳗鱼产业投产前的一次性行政事业收费一律免收;投产后的经常性规费,前5年免收,以后每年按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减半收取。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经营性收费、有偿服务收费,一律执行最低标准,或协商确定。
第六条 土地优惠政策。投资者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拆迁补偿费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下限标准补偿。土地出让金可享受以下优惠:
| 投资额 |
土地出让金返还比例 |
备 注 |
| 100-500 |
30% |
含100 |
| 500-1000 |
38% |
含500 |
| 1000-3000 |
46% |
含1000 |
| 3000-6000 |
60% |
含3000 |
| 6000万元以上 |
75% |
含6000万元 |
一次性投资在1000万无以上,其土地出让金可分期付款,首期支付60%,第二年再付40%。投资者可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可按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供电优惠政策。保证鳗鱼产业电力供应,并可享受分时电价政策。
第八条 用水优惠政策。坚持节约用水,服从调度。工厂化精养自投产之日起,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和水资源费前5年免征,以后每年每亩征收100元。水费实行计量收取。自投产之日起,前5年按正常用水量分别核定工厂化精养和土地养鳗用水基数,在各自基数范围内,工厂化精养每年每亩收取水费400元,土池养鳗每年每亩收取水费40元;超出基数部分,实行计量递增收取。从第6年起,工厂化精养用水水费每年6-8月人份实行计量适当优惠收取,其它时间段酌情定额收取。
第九条 环保优惠政策。工厂化精养自投产之日起,前5年免征环保费,从第6年起每年每亩征收排污费200元;土池养鳗不收取环保费用。
第十条 建立奖励机制。实行评比表彰制度,对发展鳗鱼产业成绩突出的单位、企业和个人,按个私企奖励政策实生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均可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鳗鱼产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OO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主题词:农业 政策 通知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县纪委、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12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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