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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小水电投资优惠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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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县内外客商投资开发小水电产业,加快全县电气化建设,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健全小水电项目库。县小水电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小水电项目库建设,介绍投资规模、装机容量、发电量、效益等情况,由投资方自主选择投资项目。
第三条 简化设计、申报程序。对外商投资装机1000KW以上的水电站,其立项、可研性报告一次性上报,初步设计施工图招标设计一次完成。装机1000kw以下水电站可委托县小水电部门设计,按国家标准从低收取设计费用。
第四条 改善投资服务。县计划、财政、税务、工商、水务、供电、国土、公安、交通等部门和相关乡镇积极为小水电投资提供“一站式”高效、便捷的服务,做到水电开发到哪里,跟踪服务到哪里。县电力部门协助争取小水电站电量上网销售指标。项目所在乡镇府负责项目用地的协调工作,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 交通优惠政策。外商投资水电站需要新建电站主干道路的,参照新建村级公路办法,由县政府在青苗补偿、火工器材等方面给予一定补助,县交通部门在新建道路勘测、设计、施工中给予优质服务,按国家标准从低收取勘测、设计费用。
第六条 土地优惠政策。投资者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拆迁补偿按法律规定的下限标准补偿。土地出让金可享受以下优惠:
| 投资额 |
土地出让金返还比例 |
备 注 |
| 100-500 |
30% |
含100 |
| 500-1000 |
38% |
含500 |
| 1000-3000 |
46% |
含1000 |
| 3000-6000 |
60% |
含3000 |
| 6000万元以上 |
75% |
含6000万元 |
一次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其土地出让金可分期付款,首期支付60%,第二年再付40%。投资者可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可按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租金按最高不超过400元/亩*年标准执行。
第七条 税收优惠政策。新建水电站的水手征收依照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参照周边地区,从优执行。自获利年度起,按实际缴纳税收收入县财政所的部分前5年财政预算金额列支扶持,地六年起连续五年减半扶持。
第八条 规费优惠政策。新建水电站投产前的一次性行政事业收费一律免收;投产后的经常性规费,前三年免收,以后每年按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减半收取。水资源非缓征二至三年,其过网费按霍政[1999]132号文件规定标准的50%收取。
第九条 资金扶持政策。对县小水电部门入股的水电开发项目,县政府将安排一定的扶贫资金予以扶持;水电部门争取的专项水电建设资金专用于小水电站、电网的新建、改建或扩建。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均可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OO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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