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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霍 山 工 业 园 >>> 政 策 篇

 
☆ 财税优惠政策
  入园投资企业,一定时间内,按实际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县财政所得部分的一定幅度,由县财政预算安排,建立企业发展奖励基金,通过园区管委会给予扶植和奖励。县体标准为:
项 目 类 型 超 始 日 期 计 算 依 据
所 得 税
奖励标准
年限 额度
增值税(25%)
奖 励 标 准
年限 额度
一般性工业
项目
投产之日 县财政所得部分
3 100%
 
3 32%
注册资本3000
万元以上
投产之日 县财政所得部分 前 3 年全额奖励
后 3 减半奖励
4 32%
 
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之日 县财政所得部分
6 100%
 
5 32%
 
产品出品企业 认定之日 县财政所得部分
6 100%
 
5 32%
 
外商投资企业 投产之日 县财政所得部分 免征地方所得税
5 32%
 
 
☆ 土地优惠政策
  按完成投资大小,土地出让地价享受30-87.5%的返还优惠:
投资额(万元人民币) 返还比例 折算地价(万元/亩) 备 注
100-500 30% 5.6 含100
500-1000 36% 5.1 含500
1000-3000 46% 4.3 含1000
3000-6000 60% 3.2 含3000
6000-10000 75% 2 含6000
10000以上 87.5% 1 含10000
 
☆ 收费优惠政策
  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园区管委会会同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县物价局进行测算核定,园区管委会与县直有关
部门统一结算。
  企业投产前的一次性规费一律免收;投产后的经常性规费,前3年免收,以后每年按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
减半收取。
  严禁任何部门到园区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经营性收费、有偿服务收费,一律执行最低标准,或协商确定。
 
☆ 服务优惠政策
  园区管委会为入园企业和投资者提供“全过程、全方位、保姆式、一站式”服务。
 
☆ 特别优惠政策
  一切未尽事宜均实行一事一议、一厂一策、特事特办、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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